陈某夫妇为庆祝结婚周年纪念日到某酒店预订一包房,结账时酒店工作人员告知陈某:酒店包房的最低消费是500元,虽然陈某夫妇只实际消费金额350元,酒店也要按500元结账。陈某夫妇不愿意,酒店工作人员便不让陈某夫妇离开。双方发生争执,僵至深夜,陈某夫妇只得付了500元才得以离开酒店。浪漫的结婚周年纪念被一场始料不及的吵闹破坏殆尽。
酒店“最低消费”的规定是否合法?
酒店“最低消费”的规定是不合法的,这实质上是一种以自制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的行为。
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对所有相对人采用的交易预先拟定,由相对人决定承诺与否的合同条款。格式条款合同剥夺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权,为了保护相对人(如:本案中的陈某夫妇)的利益,法律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条款、效力以及合同的解释均作出了有别于一般合同条款的特别规定,比如格式条款合同不能排除法定条款的适用,格式条款合同须经有关部门审查,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立场解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9条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”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,有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。酒店的“最低消费”就属于一类不公平条款,其规定消费者必须消费多少,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消费者依法自由控制自己消费量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